15_靜宜大學化粧品科學系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甄選辦法
民國107年05月23日教務會議通過
第一條 本辦法依『靜宜大學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』訂定之。
第二條 凡本校應屆畢業學士班在校生(含申請提前畢業學生)或修業一學期以上之碩士班在校生,修業期間成績優異並具有研究潛力者,得於學校公告申請期間提出申請。
第三條 本系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名額,以當學年度招生簡章之招生名額為準。
第四條 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,於學校公告申請期間檢具逕修讀博士學位應繳資料,逕向本系提出申請。
第五條 甄選資格、甄選方式及備審資料如下:
甄選資格:
一、學士逕修讀博士者:學士班前三年成績班排名前20%。
二、碩士逕修讀博士者:碩士班歷年成績班排名前60%。
甄選方式:分口試及書面審查,口試佔 60%、書面佔40%。
備審資料:
一、逕修讀博士學位申請書。
二、讀書計畫書(含自我介紹與未來研究方向)。
三、上述規定成績單。(含班排名,轉學生另須繳交專科學校或原就讀學校歷年成績單正本)
四、本系副教授(含)以上教師推薦函二封。
第六條 本甄選由系主任召集三位副教授以上專任教師組成委員會決選之。
第七條 經核准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士班應屆畢業生,應於核准修讀當學年度取得學士學位,於就讀前未取得 學士學位者,取消其逕修讀博士學位資格。
第八條 經核准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,不得保留入學資格,其報到、註冊等事宜均比照博士班招生錄取新生相關規定辦理。
第九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,悉依教育部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。
第十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民國107 年03月12日系務會議通過
民國107 年05月10日院務會議通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