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4_靜宜大學化粧品科學系博士班修業辦法
民國109年12月16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
第一條:依據大學法及靜宜大學學則訂定「靜宜大學化粧品科學系博士班修業辦法」(簡稱本辦法)。
第二條:修業年限相關規範及休退學規定依照「靜宜大學學則」辦理。
第三條:應修課程及學分
一、畢業學分需36學分,專業必修24學分(含論文12學分),專業選修12學分。
二、經指導教授認定若須補修大學部相關科目,其學分不計入畢業學分內計算。
三、博士班期間修習之碩士班課程,以4學分為上限,重複修習則不予列計。
第四條:博士資格考試
一、博士資格考採「筆試」與「口試」兩階段方式進行,完成筆試與口試及格後始取得博士候選人資格。
通過資格考成為博士候選人,方得提出博士學位論文考試。
二、博士資格考試需於入學後五年內通過(不含休學期間),博士轉系生以轉入本系之當學年度為首年計算。
三、考試相關規定與成績計算方式依「靜宜大學化粧品科學系博士班資格考實施細則」辦理。
第五條:博士學位論文考試(口試)
一、博士候選人在修滿規定學分,需完成台灣學術倫理教育資源中心「學術研究倫理教育課程」之研讀,並通過
總測驗,始得申請學位論文考試(口試)。
二、博士候選人在申請論文口試前至少需有兩篇SCI(EI或SSCI)期刊論文,至少一篇為第一作者。所有發表之
論文,指導教授需為作者之一, 並列出本校、系名稱。下列各項成果可等同於一篇上述非第一作者之SCI
期刊論文(以一篇為限,須經系務會議認定):
(1)三篇非SCI 期刊論文(研討會發表之會議論文不計)。(2)一篇以英文口頭發表或得獎之國際研討會論文。
(3)以「技術報告」成果提出口試之博士候選人,其「技術報告」本文得計為一篇SCI 期刊論文。(4)「發明專利」
三、博士學位論文考試委員為校內外相關領域之學者五至七人,校外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。
指導教授為當然委員,並指定委員一人為召集人。
四、學位論文考試成績由考試委員以無記名評分方式評定。以平均分數七十分為及格論之,
如有三分之一(含)以上考試委員評定為不及格者,則以不及格論之。
五、學位論文考試不及格者且其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,得於次學期或次學年申請重考。重考以一次為限,
重考成績仍不及格者予以退學。
六、論文有抄襲他人或實驗數據偽造情形者,經論文指導委員會審查確定屬實者,勒令退學。
已畢業者則依照本校相關規定撤銷博士學位。
七、博士候選人之論文主題,需經系務會議審查確認與本系專業領域相符後,始得申請學位論文考試(口試)。
第六條:博士生應於入學後第一學期結束前選定論文指導教授。若欲更換論文指導教授時,需經本系主任、新舊指導教授
與學生均同意後提交系務會議審核通過始得更換。論文指導教授需指導該研究生至少滿二年以上之論文研究,
該生方可提出學位論文考試(若係指導教授因素須更換,則不在此限)。
第七條: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,均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。
第八條:本辦法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,送教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民國106年05月05日系務會議通過
民國106年05月09日院務會議通過
民國106年05月24日教務會議通過
民國106年09月27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
民國109年04月23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
民國109年05月05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
民國109年05月20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
民國109年11月03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
民國109年11月10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